小学校长与政府职员带6小学生开房,两人已被刑拘。当地警方称嫌犯未与女生发生性行为。(来源:大河报)
王石川
5月13日,海南万宁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该市某小学校长陈某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忠因带六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幼女被警方刑拘。8日,万宁某小学六名六年级女生失踪。 警方随后在万宁和海口两地找到失踪女生,医院检查后确认六名女生被猥亵。
身为为人师表的校长和掌握公权力的公务员,本应为孩子保驾护航,却把魔手伸向孩子,何其邪恶?!鲁迅说过,“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这些被猥亵的孩子遭遇了如此沉重的黑色梦魇,他们如何改变命运,走向明亮未来?
性侵孩子早已不是新闻。就在日前,甘肃陇西乡村教师刘红军强奸猥亵学生案终审被判死缓。据了解,受害女学生多为留守儿童,涉案受害学生多达8名,年龄均不满14周岁。性侵害未成年人是一种心理变态,也是不可原谅的罪孽。类似事件频频发生,不由得使人追问,谁来保护孩子?
保护孩子,离不了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更离不了法律的刚性威力。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被视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其最大的意义是把国家对儿童的关注由道德行为演变成法律行为。但观照现实,法律的刚性常常遭遇或隐或显的软抵抗,“纸面上的法律”离“行动中的法律”存在较大距离。
1997年刑法修改,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两种定罪可能:强奸或嫖宿幼女。“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有人如是称,“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此说一定程度上反衬出,相关法律确实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而绝无所谓的嫖宿幼女罪。不妨作一假设,如果在我国,法律也有规定,还有那么多宵小之徒敢打孩子的主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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