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别太把“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当回事儿
腾讯娱乐 [微博] 2013-07-18 02:45
腾讯娱乐专稿 文/陆姝、K先生
1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后的主要职能转变,列出“取消的职能”21条。这其中,“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一项引发热议,被认为是电影审查松动的信号。
但据腾讯娱乐考证,该规定其实2006年就已实施,且取消剧本审查,并不意味着电影成片就不需要审查。
剧本审查变梗概公示? 2006年就已施行
《规定》公布后,“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一条引发了国内导演的关注和讨论,导演高群书在微博上表示:“谢谢广电总局,终于实现了拿着大纲拍电影的梦了。”何平、贾樟柯、陆川(微博)等导演也纷纷响应了该话题。
但其实只要稍加查证便可知,该规定早就是“旧规”。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便明确规定,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的材料包括:“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显然,这与“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的说法基本一致。
17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受访时也再次强调,这项规定其实自2006年就已实施,此次是重新明确。中国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微博)也在接受采访时证实,“取消剧本审查是这两年一直在做的,只是一直没有正式发文”。
但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腾讯娱乐就此采访某相关政府部门人士时,对方提示说,虽然《规定》的这项条款不是新规,但它是“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从力度上讲,跟06年的‘广电总局令’肯定是不一样的”。
什么是“一般题材”?不涉及政治历史宗教外交等
由于在《规定》中,并没有就“一般题材”进行解释,不少导演也表示该条规定有模棱两可之嫌。导演陆川就在微博上表示:“好事,一般或非一般应该作明确界定。”贾樟柯也发问:“哪些算不一般题材呢?”
其实在06年的《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中,也早已经对“非一般”的“特殊题材影片”进行了说明——“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并表示这类影片需提供剧本并征求各级主管部门意见——2011年,杜家毅(微博)导演的《转山》,就因为剧情涉及赴西藏旅行,上交了整个剧本、并经统战部批准后,才在总局得以立项。
除此之外,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第九、十、十一条也特别注明,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都需要报送剧本立项审查,并按照对应的影片管理规定进行办理。显然,这三类影片也不属于“一般题材”。
话虽如此,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一般题材”,就能顺利靠剧情梗概便立项。一位业内资深制片人在接受腾讯娱乐专访时委婉表示,“一些投资较大、可能会造成敏感社会话题的影片,也需要递交完整剧本,才能立项。”他随后补充说,“当然,这个做法是总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帮忙对剧本基础把关。但据我所知,这样的例子已经越来越少了”。
“剧本审查”取消了,影片成片后的审查照旧
由于大部分公众所知道和熟悉的电影审查,主要是电影成片后的审查,所以会出现将“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误读为“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审查”的情况。
其实电影审查的分为拍摄之前的剧本或梗概的备案,以及拍摄完成之后的电影片的审查。其中,对电影片的审查又包括技术质量的审查和对电影内容的审查。这些在2006年的《管理规定》中都有明确的流程规定。
简单的说,即使剧本或梗概通过审查,电影拍摄完成后也需要进行成片的审查,而大多数所谓“被毙”和“被删减”的影片都是在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对此,某电影发行界资深人士接受腾讯娱乐采访时表示,该调整“无所谓好坏”,因为很多画面的尺度——流几滴血、露多少,都很难通过审查剧本来控制,所以最后的成片的审查才是至关重要的。他也特别指出,虽然取消剧本审查改为梗概,看似更加宽松,但可能造成的反效果是在成片审查出现争议时更无据可依,对导演而言,并不一定是种保护。
各方反应不一,有人鼓掌有人冷笑
对于“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这项“旧规”,大部分导演均表现出了积极回应。张元表示,“能有变化总是好事。”高群书则认为,“这至少是一个信号,相信也在今后的工作中,审查的程序和工作量都会减少,对于电影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是利好消息”。贾樟柯也肯定了这个条例是一个进步,并认为“有了大纲即可申请立项,投资方再投入资金,这是符合创作规律的”。
但也有导演对此抱有冷静的审慎态度。刘杰导演便直接表示,剧本审批这条没有实际意义,电影成片审查制度依旧没有改变,“重大历史题材和警匪题材等剧本,一样还是要审批,这和之前的做法区别不大”。
而另一位圈内知名制片人则更是直言不讳地说,“《规定》的这个条例,不过是总局合并后新机构亮相的一个姿态。剧情梗概可以不用审查,只是你拿到了准生证,最终审查还是要看成片。可是又有多少电影最后出来的成片会跟初始剧本一样?到时候要毙要改,你还是得照做”。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第10条,“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也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因为在之前,包括冯小刚(微博)的《唐山大地震》在内,都有动用军队协助拍摄。
对此,接受腾讯娱乐独家专访的一位八一厂制片人表示,之前要找军队协助拍摄影片,正常的途径,是通过总局向总政申报,发布调动令进行批准。“比如5000人的队伍,拉到片场得用车用油吧?饭你肯定管不过来,部队通常都带自己的炊事班过去。这些花销,就是‘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
此次《规定》取消了这项预算审批,在这位制片人看来也是进步。“因为很多剧组都直接绕过总局直接找总政,总局总政之间近期就此沟通的案例也很少。就此进行审批,已经有点儿形式主义了。”他还强调说,“随着电脑特效越来越发达,这种合作会越来越少。至于你看到的一些使用现役兵器的影视作品,比如《我是特种兵3》,这是因为南京军区自己也有投资”。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
(三)规划发展司(改革办公室)。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综合业务司。
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拟订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宣传司。
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新闻报刊司。
承担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八)电影局。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出版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十)电视剧司。
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十一)印刷发行司。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司。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数字出版司。
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五)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拟订“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版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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