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消息,最高法28日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抵御金钱诱惑、人情关系干扰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廉政制度。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正着手起草、规范微博直播庭审的规范性意见。
《意见》提出,在以审判权运行为核心的基础上,法院要构建一个符合审判规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以及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等内部监督措施,切实加强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意见》提出,应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8月2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曾对薄熙来案庭审进行了实时播报,引发多方关注。
针对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法律适用存在疑难以及新类型案件审判存疑的现象,《意见》提出,逐步改变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或是以行政区划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做法,通过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这种案件可由其他法院或是上级法院审理。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
《意见》还明确了错案认定标准;要求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最高法已组织专人起草了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近期即将发布。
《意见》要求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各级法院继续推动12368电话热线,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完善领导干部接待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意见》提出,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公众易于接受的信息传播方式,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目前正在着手起草、规范微博直播庭审的规范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可以借助哪种新媒体形式,核心的内容是要考虑案件本身的社会关注度,要考虑哪一种媒介的信息传播方式更易于为公众所接受。
针对“法官离职潮”,《意见》对于法官遴选和法官管理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提出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的方式。
同时,进一步扩大法官遴选范围,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记者 温如军)
链接 微博直播薄熙来案或成审判公开新途径
8月22日上午,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实时播报,受到网友广泛关注。
济南中院微博直播审判薄熙来
河北高院直播审判王金书
微博直播庭审并非济南中院首创,此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也做过类似的尝试。然而对于薄案这类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来说,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进行公开审判,显得更加的难能可贵,与此同时,也为进一步拓展审判公开新途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做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审判公开既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对法院审判的基本要求。从效果上看,审判公开不仅有利于舆论对法院、法官审判的监督,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了社会公众对重大敏感案件的知情权。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审判公开主要体现在: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即以允许公民、媒体人员现场旁听庭审为主要形式进行审判公开。然而不难发现,现场旁听庭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法庭现场所能容纳的人员毕竟有限,公民很可能受制于庭审场所和人数的限制而被“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如果到距离较远的法院旁听庭审,可能因为交通不便,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而微博直播庭审恰恰打破上述现场旁听庭审的局限性,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审判公开的新途径和新思路。首先,微博直播庭审没有场地、人数限制,任何网民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微博“旁听”庭审。其次,微博直播庭审更为便捷,它省去了公民、媒体到达法院的交通时间。并且,即使公民错过了庭审,也可通过“回看”微博,而重新“旁听”,节省了不少的时间。最后,微博具有大众化、实时性、传播快等特点,能够将庭审中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迅速传播开来,对社会大众起到较好的普法教育作用。
当然,微博直播庭审并非完美无缺。哪些案件可以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微博直播庭审如何做到以不干扰正常审判活动为底线?哪些内容可以直播,哪些内容不宜直播?以何种形式直播?能否建构法院系统专门的微博网站平台实施微博直播庭审?这些都是值得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入研究思考的问题。
总之,薄熙来一案中微博直播庭审的运用表明:我国在审判公开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值得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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