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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罪犯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罪行极其严重

字号+作者:北京晨报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3-11-23 09:06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央视新闻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长春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今年3月4'...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央视新闻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长春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yls品论天涯网

  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会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丰田车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yls品论天涯网

  随后,周喜军将婴儿尸体埋于积雪中,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yls品论天涯网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yls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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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yls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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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yls品论天涯网

  依法审判经过yls品论天涯网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yls品论天涯网

  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核准了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定。yls品论天涯网

  依法核准死刑yls品论天涯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越野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车过程中,置车内婴儿的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因婴儿啼哭又采取掐颈、勒颈手段将婴儿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虽然周喜军犯罪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但周喜军为盗窃汽车,不计后果,明知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急切寻找失盗车辆和婴儿,为避免犯罪行为败露,对襁褓之中两个月的婴儿先用手掐颈,后又用布条勒颈,直致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yls品论天涯网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周喜军死刑。 据新华社yls品论天涯网

  ■事件回放yls品论天涯网

  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在长春市某学院门前等候班车时,到附近的许家林夫妇经营的“为家超市”购买饮料。见许家林几次到超市门口停放的吉AMM102丰田RAV4越野车内照看儿子许皓博(被害人,殁年两个月),且未用遥控器开车门,周喜军遂产生盗车之念。yls品论天涯网

  3月4日6时40分许,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7时许,趁许家林夫妇忙于卖货之机,周喜军盗车逃走。yls品论天涯网

  7时7分,许家林夫妇发现越野车及许皓博丢失后报警,并给“交通之声”电台打电话求助,引发社会公众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yls品论天涯网

  其间,因听到许皓博啼哭,周喜军停下车将许皓博掐昏。不久后,许皓博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又停车用红布条猛勒许皓博颈部,致许皓博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埋入路旁积雪中。yls品论天涯网

  3月5日晨,有人发现存放于一养殖场院内的越野车系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当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全力抓捕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yls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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