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市以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区新增呼伦贝尔等7个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7个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对其立法需求、立法能力进行了评估,认为7个设区市的立法需求普遍迫切,并且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据了解,今年以来,7个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了立法项目准备工作,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立法调研和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等方式,征集了一批立法建议项目,主要集中在水源地保护、城市绿化、物业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并已着手前期准备工作。另外,7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已向同级市委请示,近期设立法工委。
此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已经享有地方立法权。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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