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认为,由于被拐妇女大部分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无法及时行使权利,被拐卖、被迫结婚的时间久远难以取证等多种原因,使得在一些案件中被拐女性不仅难以离婚,相关合法权益也都难以保障。并且相当一部分的被拐女性正是因为没有财产,无法负担抚养子女的费用,无法取得子女抚养权,回到原籍难以维持生活,才愿意留在收买她的家庭,甚至“谅解”收买她的“丈夫”。刘红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专门的司法指导性意见,来处理被拐女性及其子女婚姻家庭关系,在确认女方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人民日报记者付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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