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0名,天津市31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0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86名,吉林省53名,黑龙江省76名,上海市48名,江苏省133名,浙江省89名,安徽省103名,福建省66名,江西省76名,山东省159名,河南省160名,湖北省103名,湖南省109名,广东省160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7名,海南省22名,重庆市55名,四川省136名,贵州省69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区20名,陕西省65名,甘肃省48名,青海省20名,宁夏回族自治区20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278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360名左右,与十三届相同。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少数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24名:内蒙古自治区17名,辽宁省3名,吉林省1名,黑龙江省1名,青海省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回族37名:北京市1名,天津市1名,河北省3名,辽宁省1名,上海市1名,江苏省1名,安徽省2名,山东省3名,河南省5名,云南省2名,陕西省1名,甘肃省4名,青海省2名,宁夏回族自治区8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名;
3.藏族26名:四川省6名,云南省2名,西藏自治区12名,甘肃省2名,青海省4名;
4.维吾尔族22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2名;
5.苗族21名:湖北省1名,湖南省5名,广西壮族自治区2名,海南省1名,重庆市2名,贵州省8名,云南省2名;
6.彝族20名:四川省7名,贵州省2名,云南省11名;
7.壮族44名:广东省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41名,云南省2名;
8.布依族7名:贵州省7名;
9.朝鲜族9名:辽宁省1名,吉林省6名,黑龙江省2名;
10.满族20名:北京市1名,河北省2名,内蒙古自治区1名,辽宁省10名,吉林省2名,黑龙江省4名;
11.侗族6名:湖南省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贵州省4名;
12.瑶族6名:湖南省1名,广东省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3名,云南省1名;
13.白族4名:云南省4名;
14.土家族15名:湖北省6名,湖南省5名,重庆市2名,贵州省2名;
15.哈尼族4名:云南省4名;
16.哈萨克族5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名;
17.傣族5名:云南省5名;
18.黎族5名:海南省5名;
19.傈僳族2名:云南省2名;
20.佤族1名:云南省1名;
21.畲族2名:浙江省1名,福建省1名;
22.高山族2名:福建省1名,台湾省1名;
23.拉祜族1名:云南省1名;
24.水族1名:贵州省1名;
25.东乡族1名:甘肃省1名;
26.纳西族1名:云南省1名;
27.景颇族1名:云南省1名;
28.柯尔克孜族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29.土族1名:青海省1名;
30.达斡尔族1名:内蒙古自治区1名;
31.仫佬族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32.羌族1名:四川省1名;
33.布朗族1名:云南省1名;
34.撒拉族1名:青海省1名;
35.毛南族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36.仡佬族1名:贵州省1名;
37.锡伯族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38.阿昌族1名:云南省1名;
39.普米族1名:云南省1名;
40.塔吉克族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1.怒族1名:云南省1名;
42.乌孜别克族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3.俄罗斯族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44.鄂温克族1名:内蒙古自治区1名;
45.德昂族1名:云南省1名;
46.保安族1名:甘肃省1名;
47.裕固族1名:甘肃省1名;
48.京族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1名;
49.塔塔尔族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
50.独龙族1名:云南省1名;
51.鄂伦春族1名:内蒙古自治区1名;
52.赫哲族1名:黑龙江省1名;
53.门巴族1名:西藏自治区1名;
54.珞巴族1名:西藏自治区1名;
55.基诺族1名:云南省1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少数民族代表14名。
三、其余26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如下:
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6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202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23年1月在北京召开。
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五、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召集人召集。
附件: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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