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听取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窦敬丽表示,我省原办法的多数条款内容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亟须进行全面修订。“因此,从本省实际出发修订原办法,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法治统一,推动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非常必要。”
“为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窦敬丽表示,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增加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内容,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用途管制的刚性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挖田造湖造景。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不可以耕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税务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对具备耕地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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