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从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某(男,20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勘察、检验鉴定,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据媒体报道,胡女士称,被撞的三人为她的儿子、儿媳及不满一岁的孙子。她了解到,肇事者很年轻,因为和女朋友吵架,故意开快车泄愤。
10月11日,胡女士的老伴告诉九派新闻,正在处理3位家属的后事。
“我们想咨询律师,肇事者在闹市区车速接近130码,是否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罪名进行判处?交通肇事罪未逃逸最多判处7年,而这是一家3口人的生命,我们想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告诉九派新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邓刚补充,若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过失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涉及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且不一定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等等。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主观意图,通常不会因为交通事故的严重性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就应当认为其主观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持续实施严重超速的驾驶行为,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明知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偏离正常交通目的的高度危险行为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要由办案单位调查后才能得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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