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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通报“女企业家讨债被捕”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字号+作者:贵州发布 来源:贵州发布 2024-06-06 12:27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情况通报2024年2月,有关媒体报道了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引发社会关注。贵州省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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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有关媒体报道了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引发社会关注。贵州省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i6M品论天涯网

针对马某某伊等所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对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异地管辖该案。i6M品论天涯网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因马某某伊与六盘水市水城区项目业主方存在债务纠纷,为向区政府施压以实现诉求,2022年10月至11月,2023年9月至10月,经代理律师唐某、代理人侯某涛(2023年5月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先后提议并商马某某伊同意,雇佣耿某东、方某兵等人采取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器跟踪等手段,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邮寄带有威胁性质信件等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可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该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马某某伊、侯某涛、唐某伙同屈某东等10人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屈某东等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6月6日,检察机关已向上述人员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对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进行了训诫,对屈某东等10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上述人员均表示悔罪悔过。i6M品论天涯网

联合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相关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马某某伊承建的10个项目中,已经法院审判、仲裁裁决确认或者双方达成一致的有7个项目,应付工程款11877.45万元,项目业主方于案发前已支付8821.1万元,欠付的3056.35万元已于2024年5月17日支付完毕;另外3个停建未完工项目,因项目管理混乱,项目所完成工程量短期难以准确核算,项目业主方已于案发前支付工程款5549.34万元,相关纠纷仍处在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理之中。i6M品论天涯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贵州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力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i6M品论天涯网

贵州省联合调查组i6M品论天涯网

2024年6月6日i6M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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