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善”与“恶”就是底层百姓看事论理时朴素而直觉的评判标准。而孰善孰恶,在民间则普遍有两个基本的评判角度,一是看内心的动机,一是看客观的结果。
比如同样买东西,而且都是“三无产品”,可有时就善恶不同、褒贬各异。比如,4月22日,吉林白城城管把扫不了码、进不去市场的老人自种大葱全买了,结果全网盛赞,说是最有温度的执法,令人暖心。然而几乎同时发酵的重庆扣肉案里的邵某买了150碗扣肉,却引来骂声一片。都是买东西,一则暖心,一则齿冷,何也?动机不同的缘故啊!白城城管是为了方便卖葱的老人,解决其无处卖货的烦恼,热衷于助人。而“重庆邵某”呢?是以“三无产品”为由,专法律的空子,想谋取十倍赔偿,志在谋私利。因为一为人、一为己,一是“善”,一是“恶”,公道自在人心,网络反响自然就大大不同了。
而不管动机怎样,如果客观结果相反,那善恶也不好说了。一句广告语说得好,“不看广告看疗效”,所以一味地纠缠产品是“三有”还是“三无”,对普通人来说,如果不是为了沽名钓誉,也不是为了获得“十倍赔偿”的话,其实际意义是不大的。“三有”就一定合格吗?三鹿奶粉、老坛酸菜面什么都有,它合格吗?~这吉林白城老农自种的大葱,自产自销,连包装袋都没有,肯定是“三无”了,那它就一定买不得?但是,这类事儿对于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对于司法判案的法庭来讲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是非、细细考量了。公正与否、舆情怎样、民心向背等等都是应该考虑进去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是,法律是匡扶正义、主持公道的,它不应该让守法者伤心,也不能让善良的人失望。它自然是评判了“此一是非”,但它更是用大而化之的“彼一是非”给整个社会指向,而且这定向作用非常之大——比如当年的南京彭宇案吧,判决的初衷甭管是啥,反正其结果是“十三亿人扶不起一个老太太”了——让人看到了好心没好报,好人难做,谁也不敢做好事了,反倒碰瓷成为了一种职业。所以不管世事原本怎样,从结果看,南京彭宇案是典型的“恶法恶判”,它严重背离了法律的本质和法治的初衷。今天的重庆扣肉案沸沸扬扬多少天了,一审判决是“买假人”邵某胜诉,可能约获赔五万元巨款。以后会不会反转不知道,反正从眼下网上大多义愤填膺、怒气冲天地谴责邵某、质疑判决看,结果弄不好也有可能贻害无穷。试想,如果到处都不论动机地拿“三无”说事儿的话,估计,农民再想自产自销可就难了。农民的玉米小麦稻谷瓜果的,如果有了剩余,还是销毁了最安全,如果销售出去,被指为“三无”,那赔起来可是“十倍”啊!谁能赔得起?
忘记谁说的了,说:“书生官家不可为恶,因其为世间之公道良心,若其善心不存则无道矣。”说得多好啊,我们能不深信之而从此尽心为善吗?
2022年4月26日23: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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