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下发通知称:自2022年起,对一些“轻微”劳动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这意味着资本家的某些劳动违法行为只要处在“不予处罚”的情形中就可以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或是后果。这无疑是对工人阶级和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使他们的处境更加艰难和恶劣。
首先,这个提法本身就有问题,不对违法行为(哪怕是所谓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那它还叫违法行为干什么?那不就是在事实上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吗?就好比我偷了别人的东西,现在只要把被偷的东西还给人家就可以“不予处罚”,那我下次指定还要偷啊!反正只要还回去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而且说不定哪天运气好没被发现,东西就归我了,可真是“稳赚不赔”啊!那法律是拿来干什么的?摆在那里当花瓶吗?还怎么谈得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其次,所谓“轻微”违法行为其实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就比如江苏省出台政策中的第三条规定: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但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返还证件就可以不予处罚。大家都知道,在我国,身份证是极其重要的证件之一,没有了它,很多事情是做不了的。那么如果我是老板,我就可以随时拿这个东西来威胁劳动者“你们最好乖乖听话,否则你们就什么也干不了!”反正我只是拿来威胁一下,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我及时归还了,那劳动者还能拿我怎么办?
又如第4条,如果企业主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人均收取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并及时退还,就可以不予处罚。那么如果我是老板,我同样可以做手脚啊!比如我一个劳动者只收取50元,那不是也没有超过200元吗?但是久而久之,只要不被发现,我也可以大赚一笔了,10000个人就是50w了,即便要归还,我不全还嘛,我还一半,那还是有25w,要知道,这是不付出任何代价的一笔收入啊!
诸如此类的条款不胜枚举,江苏出台了16条,北京29条,深圳8条,南京7条。
最后,好多条例对于不予处罚情形的叙述含糊其辞,给资本留下的可操作空间极大。我上面说的两条就是例子。好多不予处罚的条件写的都是“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且及时归还”之类的词句。什么叫“严重损害”?把人打残了也可以叫严重,把人逼得跳楼也可以叫严重;什么叫“及时归还”?两天还也是还,两年也是还,哪个才叫及时?
劳动法本该是在现有条件下劳动者用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屏障”,但我看到的却是它在不断的向资本让步,在事实上(虽然明面上没这么写)为资本家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创造条件。这个名为劳动法的法律究竟在维护谁的利益呢?
“有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就没有无产阶级的自由,只能一个灭掉一个。”在阶级社会里,这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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