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照登
第6版()专栏:
来函照登
你报7月8日刊载我局人民来信组“关于退职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中第一问“转业或复员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如果再退职,应如何计算工龄和退职金”的答复,有些含糊不清,现作补充说明如下:
复员军人和1955年9月1日至1957年4月30日期间由军队转业的干部参加地方工作以后,退职的时候,由于他们在复员或转业时,已经领过复员资助金,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工作年限),但不计发退职补助费。复员军人在离开军队以后,重新参加地方工作以前回家的时间,不计算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1955年8月底以前和1957年5月1日以后从军队转业的干部,退职的时候,他们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工作年限)并可按规定计发退职补助费。 国务院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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