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
第3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在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作为草案原则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组织职工进行了讨论,参加讨论的有三百一十余万人。根据各地职工讨论的意见作了研究修改,又经过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在公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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