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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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开始生效
新华社23日讯 尼泊尔王国政府在1月17日正式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泊尔国王马亨德拉已在1957年3月7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这项协定是中国和尼泊尔两国政府代表团于1956年9月20日在加德满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在1956年11月26日正式通知尼泊尔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在1956年11月16日批准了这项协定。按照协定规定,该协定在互相通知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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