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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为啥成了“扰民工程”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1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拆迁为啥成了“扰民工程”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   目前,城市拆迁问题已成为群众信访关注的一个焦点。造成拆迁纠纷的根源何在?出路何在—— 拆迁为'...

拆迁为啥成了“扰民工程”

第13版(经济周刊)
专栏:

  目前,城市拆迁问题已成为群众信访关注的一个焦点。造成拆迁纠纷的根源何在?出路何在——
拆迁为啥成了“扰民工程”
本报记者 于猛
  拆迁信访同比上升50.34%
  这是两个真实的拆迁故事。
  故事一:今年9月19日夜,五六名男子破门闯入北京王先生的家,将睡梦中的王先生一家堵住嘴巴,蒙上眼睛,捆牢手脚,强行抬到院里,然后,用推土机将其家12间房推倒,所有家当全部被埋在瓦砾中。后经警方调查,受害人王先生属于被拆迁户,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拒绝拆迁,不料竟遭此横祸。
  故事二:上海74岁的何礼明夫妇怎么也没想到,他们住了几十年的祖房,在被以“市政动迁”名义指定为“待拆迁房”后,竟没有被拆除,而是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上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的一家酒楼。何礼明家的房产如果走市场交易,少说也要上百万元,但定为公共拆迁,他们只能拿到十几万元。
  有统计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拆迁信访数量达11641件,占信访总量的4.43%,同比上升了50.34%。
  拆迁本来是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一项“利民工程”。但如今在一些地方却成了一项“扰民工程”:
  ——强行拆迁,粗暴对待拆迁户。
  ——借口“危改”、“旧城改造”,却行“商业开发”之实。比如在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危改区,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改居住用地”,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而不是危改安置房。
  ——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
  ——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部分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位于南京市中心的长江路邓府巷是南京的一类地段,新商品房的价格在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即使是房型陈旧的二手房,其价格也不会低于每平方米5000元。一些拆迁户反映,按照执行的补偿标准算,补偿款只能购回相当于原住房2/3面积的房子。大量外迁的居民,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居住条件,但由于远离市区,工作、就医、孩子上学都面临极大不便,增大了生存成本。
  强制拆迁的背后是法规不完善
  从法律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拆迁法。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管理拆迁的主要法规。应当说,这一条例较好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偏向于拆迁公司,所以,这条规定意味着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是拆迁纠纷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目前,许多城市大多采取城市改造和发展与市政基础设施、与房地产经营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又演变为政府将部分基础设施建设义务转嫁给开发商,同时在其他方面给予开发商补偿。开发商往往倾向于提高房屋售价,或者通过压低拆迁补偿标准来赚回替政府垫支的那笔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此时,面对开发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侵占,政府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何况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还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要区分“商业开发”和“公共开发”
  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让拆迁成为“扰民工程”,首先应不断完善关于拆迁的各项政策法规,以体现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等规定。同时对个别与国家法规不符,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进行及时的清理、废止;要让司法及时、有效地介入其中,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其次,要把纯粹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的开发和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的开发区别对待。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城市与房地产研究室主任王诚庆说,为了公共利益的开发,国家应该执行严格的征用程序;而为了商业利益的开发,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应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拆迁补偿、时间等相关事项,应该进行协商,政府部门不该过多介入。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严金民教授建议,把“公共利益”内涵严格界定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地方政府应当转变职能,不应盲目追求城市建设“政绩”。严金民认为,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行为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要从执行过程中脱离出来。
链接①
建设部规范拆迁估价行为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意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链接②
一些地方出台拆迁新规定
  江苏省近期向社会公布了城镇房屋拆迁的若干新政策。这些新政策包括,在拆迁中“不能强制实行单一货币补偿”、“先裁决方可强制拆迁”、“决不能动辄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
  山西省制订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条例》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则按市场价格结算。(附图片)
  南京市区的一处城市改造拆迁现场。(易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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