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6版(新农村)专栏:以案说法
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柴海山
案例:四川农民工小张经老乡介绍,到河南某私营煤矿挖煤。矿方与小张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小张的报酬按小张的实际出煤量计算,小张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煤矿方面概不负责。小张看到老乡都签了这样的合同,工作了几年也没出事,还挣了不少钱,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煤矿发生了事故,小张因事故身亡,小张的家人找矿主要赔偿,矿主以劳动合同规定矿方不负事故责任为由加以拒绝。
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的“生死合同”的例子。矿方不能用它作为拒付赔偿的依据,而是应该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死伤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矿方工伤事故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这些规定,是无效的。
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常见的合同陷阱
1.口头合同。2.模糊合同。合同具体条款表述含糊。3.单方合同。只约定求职方有哪些义务。4.明暗合同。明的合同让劳动者过目签字;暗的合同用来应付执法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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