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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管理办法 不得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疫情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卫生部出台管理办法 不得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疫情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卫生部出台管理办法  不得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疫情   本报北京12'...

卫生部出台管理办法 不得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疫情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卫生部出台管理办法
 不得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疫情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白剑峰报道:卫生部日前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办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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