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无价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时代新语
选票无价
吴兢
近一段时间,“贿选”一词的曝光频率似乎高了起来。选村委会主任,选人大代表,甚至选镇长、县长……都能见到贿选的影子。
一张小小的选票,到底价值几何?
前不久,曾引起全国关注的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200余万元竞选村官案,被当地有关部门定性为“一起带有贿选性质的严重违纪案件”,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查处。选举投票前,3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承诺向每位村民发钱数额从50元攀升到2000元。三人当选后,当天下午即向村民发放现金共223.62万元。
去年底至今年初,在浙江永康市古山镇新楼管理处选举市人大代表的过程中,俞廷标、凌玉林各出资30余万元,以每张选票2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公开向选民买选票。
去年5月,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召开第十四届人代会选举镇长、副镇长。4名候选人分别向数十名镇人大代表每人行贿500元。在57名镇人大代表中,收受钱物的多达43人,受贿金额均超出了千元……
为什么一些群众,甚至人大代表要出卖选票呢?原因很多。
其一,不珍惜民主权利。
那些出卖选票的,既包括选举“村官”的普通村民,又包括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前者出卖“选票”,主要是由于民主权利意识淡薄,只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后者,则不单单出卖了民主权利,还出卖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信任,出卖了一个人大代表的职权。
其二,民主打了折扣。
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选举程序不严谨,走形式、走过场;在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领导干部选举中,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走过场的民主选举,大大挫伤了选民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还有一些地方,选举是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却远未到位。村官上任后,做出违背大多数选民利益的事情,选民们却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选谁还不一样吗?
其三,监督和处罚乏力。
一些地方对选举的民主性与合法性监督不严,出现贿选后也是处罚不力;一些地方对贿选者给予了党纪、行政、刑罚处罚,但是对出卖选票的人,则往往是网开一面,法“轻”责众甚至法不责众。这与我国立法对贿选的界定和处罚,尤其是对出卖选票者的处罚缺乏明确规定有着直接的关系。
普通群众也好,人大代表也好,如果不珍惜手中的民主权利,甚至以“选票换钞票”,那就成了助纣为虐、强奸民意的“帮凶”。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贿选问题,而否定民主选举本身。我们需要做的,是要进一步把民主制度落到实处,并加大监督力度;我们需要做的,是让选民们都认识到,选票无价,民主权利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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