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一月实施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一月实施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心 记者朱剑红报道: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解决当前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收费与服务不相符,物业服务费用构成不尽合理的问题,减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收费方面的纠纷,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将发挥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成本或者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9个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办法》同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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