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依法制税大家谈
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尹国民
近几年,税务系统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根据监督权的来源不同,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税收执法权的内部监督,来自税务系统内部对自身执法行为的各项监督,统称为对税收执法权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上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监督权不同于领导权,领导权是单向行使的,只能是上级领导下级;而监督关系具有双向性,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监督下级税务机关,下级也可以监督上级。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一般寓于领导活动之中,上级监督的方式主要通过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听取汇报、检查工作、查处案件等进行。下级对上级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等来体现。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监督。这是指税务人员间的监督,主要包括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工作人员之间的监督等。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是寓于领导和管理之中,而下级对上级和其他无领导关系工作人员间的监督,则主要通过向领导或上级反映情况、提出批评、检举等进行。税务机关内设的法制、监察、审计部门对执法权的监督。这是税务系统内的专门职能监督,它在内部监督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主要通过专项执法检查、
抽查、查处案件等实现监督。税收执法权的外部监督。
来自税务系统以外的各种监督活动统称为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即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检查和督导。它主要通过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纪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它主要通过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质询、人事任免、检查视察、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实施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即各级政府及其专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工作等方式进行监督;各级政府专设的监督机关如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通过专项检查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方面的专门监督;审判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诉之法院。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检察监督。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形式,对税收执法权进行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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