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盗木耳 侵犯名誉成被告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怀疑他人盗木耳 侵犯名誉成被告
导读:东家丢了某物,便怀疑并四处宣称是西家某某所为,这本是经常会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小事情。小事情不小,在公安机关侦查结论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东家的行为就是侵犯了西家的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起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名誉权案件的背后,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生动体现。
怀疑他人盗木耳侵犯名誉成被告
徐军国自家的木耳被盗后,在公安机关没有侦破之时,就宣扬是某某所为。11月18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判决程某立即停止对本村村民杨某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002年8月31日晚,随州市曾都区天河口乡农民程某家的木耳被盗3包。程某怀疑是本村杨某所为,次日到天河口派出所报案。9月1日,天河口乡派出所会同万和派出所将杨某当天卖给万和市场的3包木耳以“赃物”扣留。杨某得知情况后遂到天河口派出所将情况说明,派出所将情况核查后于2002年9月3日把货物原样退回。程某报案后在村组及万和香菇市场宣称杨某是“小偷”,并说“派出所马上就要抓人”等言语。杨某认为程某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程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行为已经侵犯了杨的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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