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有新规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有新规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今天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办法》将于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办法》还规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据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这一《办法》;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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