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点行动”不应只针对乘客
第13版(假日生活周刊)专栏:市说新语
“正点行动”不应只针对乘客
汉江风
报载,2004年春运即将到来之际,南方航空公司将开展“正点行动”,不再迁就某些旅客迟到的习惯,坚持在起飞前30分钟截止办理登机手续,在起飞前10分钟截止登机。
对于饱受晚点之苦的乘客而言,南航的“正点行动”无疑值得“欢呼”。但在高兴之余发现,南航的“正点行动”仅仅针对乘客,而对航空公司自己在晚点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显然有失公平。
据报道,由于旅客迟到而造成的航班延误只占航班延误总量的15%左右。而现实的状况是,航空公司在晚点中不仅不用承担责任,甚至还可以从中受益。比如,航班晚点延误,乘客要求退票,航空公司还要收取5%—20%的退票费;但是,如果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却又没有及时通知乘客而导致乘客损失时,航空公司却不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正点行动”只针对乘客,缘于《中国民航法》没有对航空公司在晚点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旅客与运输部门是一种平等地位关系,乘客购票后,双方就建立了合同关系,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而就法律地位而言,《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中国民航法》属于部门法则,当部门法则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时候,应该以基本法为准则。因此,从法理上讲,“正点行动”只针对乘客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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