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证的故事——对黑龙江省检察环节25个超期羁押案例的调查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特别报道
换押证的故事
——对黑龙江省检察环节25个超期羁押案例的调查
本报记者 张涛
自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开展超期羁押清理专项工作以来,截至7月21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实现了无超期羁押。检察机关的超期羁押清理工作取得成效。
9月22日,据各地公安部门统计,截至9月21日,全国超期羁押在检察机关环节的尚有472人,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黑龙江省18件25人。10月13日,公安部门再次进行统计,黑龙江省在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案例为零。
两周之内,数字差距为何如此之大?10月底,本报记者随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专项检查组前往黑龙江省对此进行了调查。
问题出在换押证2003年5月12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对尤某、曲某贪污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6月6日对尤某二人批准逮捕。8月8日到9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9月7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决定对两人移送审查起诉。9月23日换押证送达看守所。
在9月22日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的统计中,尤某、曲某案件存在超期羁押。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国顺告诉记者,由于该案在8月8日经由法定程序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但在9月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环节移送起诉的当日,法院环节没有向看守所送达换押证,一直拖延到9月23日才送达,因此看守所在统计数字时,就认定该案自9月7日起,已经超期了15天。郭国顺说,“如果按照案件的实际程序来看,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院环节,检察环节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是换押证送达不及时导致了公安机关统计上的失误。”
问题出在小小的一张换押证身上。那么其他的17起超期羁押案件如何呢?在调查中,本报记者发现,在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上报的检察环节存在的18起超期羁押案例中,因为换押证送达不及时或者没有送达换押证的,占了大多数:
除了尤某、曲某案件外,在18起超期羁押案例中,还存在12起因为换押证送达不及时造成统计上的超期羁押。如董某贩毒案。今年7月17日,哈尔滨南岗区检察院对董某一案受理审查起诉,8月18日至9月3日延长羁押期限15天,8月27日起诉至南岗区法院,10月15日开庭。造成公安机关统计上存在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南岗区法院未将换押证送到看守所,造成统计上认为该案超期一个月零3天。
换押证要由谁来送?
换押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诞生,是与纠正超期羁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99年10月27日,为了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该办理换押手续。”具体做法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上述操作程序简而言之,就是接收机关将换押证送到看守所手中。黑龙江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栾开杰说:“问题就出在这里。接收机关送不送,早送还是晚送,造成的超期羁押都不算在自身环节内,而是算在前一个环节内。反正不算自己的,再加上各种各样客观条件的限制,出现换押证晚送达甚至不送达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根子在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换押证送达不及时,甚至不进行送达,给我国法治进程带来的不仅仅是统计上的不准确,还会造成超期羁押责任不清,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后果。
事实上,早在2000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就已经针对换押证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了有效避免在押人员在案件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现象,2000年4月5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制定了《强化内部诉讼程序机制对超期羁押加强法律监督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的各个部门凡是涉及诉讼环节的变化,均应填写诉讼通知单,并告之驻狱、所检察室,由狱所检察室将诉讼通知单登记在电脑中,以及时监督案件的进程。
将换押证和诉讼通知单同时执行在案件的过程中,虽然换押证会存在送达不及时或者不送达的现象,但由于诉讼通知单是检察机关内部送达,一般比较及时,所以该办法实施3年来,效果一直不错。
“我们3年来的探索一直是配合换押证的制度,自行采取措施,以期弥补换押证制度的不足,但就此次出现的公安机关统计失实的情况来看,我们有必要对换押证制度本身做出一定的调整。”郭国顺告诉记者。他所说的调整,就是哈尔滨市检察院近期作出的决定,从10月份开始,哈尔滨市的换押证,由移送案件的单位送达。
对此,栾开杰认为,“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换押证的制度办事,就不会出现换押证晚送甚至不送的现象,也就不会出现统计失误的问题。可见,问题不是出在换押证的制度,而是出在我们办案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据悉,在各地检察机关中,已经有多家政法机关针对换押证制度做出调整。由原来的接收单位送达换押证,到现在的由移送单位送达,程序的调整,事实上带来的就是这种责任意识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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