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个案监督
第13版(民主和法制)专栏:法制在线
本期话题 个案监督
编者按
个案监督是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证明,人大实施个案监督,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近年来,个别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个案监督工作缺乏程序规范,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新闻背景
河北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最近实施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办法》,对个案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程序和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截至目前,广东、河北、四川、浙江、内蒙古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有关个案监督方面的法规或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
个案监督可以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实际工作中,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必然要涉及到案件。如果离开了案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就会脱离司法实际,导致人大监督的弱化和虚化。当前,人民群众对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意见仍然较大,强烈要求人大监督。虽然申诉的案件、控告和举报涉及的人员只是少数,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把加强个案监督和接受监督作为推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贾书成(江苏省涟水县人大常委会)
加快个案监督立法
实践证明,人大个案监督对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对个案监督尚没有具体、统一性的法律加以规范,工作中也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时机介入不恰当、监督对事不对人等方面的问题。在行使监督权时由于受到行业、专业等因素的制约,少数代表有时也会出现不规范行为。因此,必须加快有关个案监督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以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工作。通过立法明确受监督机关有配合的义务,明确个案监督的主体和范围。同时,个案监督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干预正常司法程序等原则。
——陈建文(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个案监督要把握好“度”
在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方面,人大的个案监督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目前确实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要注意把握好“度”:一是要把握监督案件的量“度”,只能挑选典型案件;二是要把握监督手段的力“度”,该质询要质询,该罢免的要罢免;三是要把握监督职权的限“度”,不能超越法定界限;四是要把握监督节奏的适“度”,对监督的个案要按制度和程序办理。
——黄宏枝(湖南省临澧县人大常委会)
个案监督力戒“个人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法定职权。不实施个案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无以充分体现。但“一府两院”的法定职权也要得到足够的尊重。当前,有些地方存在个别人大代表以个案监督之名行干涉司法独立审判之实的现象,影响人大监督的形象和效果。个案监督,地方人大必须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依法、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于群众反应强烈、具有典型性的重大司法个案进行监督,谨防搞“个人监督”。
——席盘林(四川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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