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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身亡胎儿能否继承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2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丈夫车祸身亡 胎儿能否继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现实生活中为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可谓不少。发生在四川省泸县的一桩遗产纠纷案中,一'...

丈夫车祸身亡 胎儿能否继承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现实生活中为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可谓不少。发生在四川省泸县的一桩遗产纠纷案中,一胎儿也参加了遗产分割。本案中,郑某的妻子依法为其未出生的孩子争取继承权,保护未出世婴儿的合法权益,可见人们法律意识在日渐增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包括打胎、引产等情况致死)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丈夫车祸身亡 胎儿能否继承
王和成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胎儿也应分割遗产继承纠纷案,并主持调解促使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死者郑某的遗产52694元,由原、被告各分10000元,余款22694元交由法院提存,待小孩出生后,由原告持有效出生证明与被告一起到法院领取归小孩继承。
  2003年5月,郑某与徐某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不久徐某就怀上小孩。不幸的是,郑某在同年9月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郑家人7万余元。办完丧事除去其它费用,剩下52694元遗产。可在分割遗产时产生分歧,郑某的父母不同意给郑某未出世的孩子保留应得份额,其理由是:儿媳还要嫁人,怀疑其不愿意将小孩生下来。为此,徐某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胎儿也参加遗产分割。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协商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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