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后果谁承担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监督广角
这个后果谁承担
王文
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大连一名普通公民,今年年初,我单位因三起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其上级法院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可在上诉过程中,却发生了这样的怪事:当时我为了保险起见,将三起案件制作了两套上诉状,分别寄往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崇安区法院(一套上诉状包括32号案、33号案、34号案三起案件,每起案件正副本各一页,共计6页),现在两级法院只拿出34号案的正副本4页上诉状,并说我们寄的12页都是34号案的正副本,所以他们只受理了34号案,其余两案视为没上诉。我想问法院,既然承认收到了12页(无锡市中级法院将其收到的那套上诉状已经依法转到原审法院),那么其余8页哪去了?法院必须出示全部12页的诉状,才能证明上诉人是否寄错了上诉状。否则,就是法院与原告串通好了让被告丧失上诉权。且当时我寄了150元上诉费(一起案件的上诉费是50元),也向法院出具了邮寄上诉费及诉状的单据,法院从上诉费的多少也应清楚我上诉的是三起案件。现在上诉期已过,这个后果完全在于法院。(读者 王琪)
反馈
记者与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他们的答复是:大连方陈述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上诉状一共6份,一审法院亦认可收到6份。大连方若对3个案件全部上诉,应当是3份上诉状,每案一式两份,共需要6份上诉状。一审法院对所有上诉状进行了审查,发现了6份内容相同的上诉状,故只能认定是对一个案件上诉,另两案不作为上诉。由于该案结案后装卷,按装订要求对重复的材料不予装卷,书记员实习生故只装订了一份上诉材料,对其他材料进行了处理。
记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他们认为:从这种情况来看,法院认为6份上诉状的内容是相同的,应该拿出证据,即另外几份法院认为内容相同的上诉状应当保存,而不应将这些相同内容的上诉状自作处理。这样,当当事人与法院就6份上诉状的内容到底是相同还是不同发生争议时,就应由法院来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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