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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莫矫枉过正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2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养犬管理莫矫枉过正 第16版(社会观察) 专栏:各抒己见 养犬管理莫矫枉过正   在有关加强养犬管理的报道中,不时看到有的地方(一般在市、县、乡三级,重点'...

养犬管理莫矫枉过正

第16版(社会观察)
专栏:各抒己见

养犬管理莫矫枉过正
  在有关加强养犬管理的报道中,不时看到有的地方(一般在市、县、乡三级,重点在农村)组织人员手提长棍、火药枪逐村逐户去打狗,即所谓“灭犬”。初看,他们是在防止犬只伤人,是在为老百姓做好事,仔细想想,这种做法也有矫枉过正之嫌。
  狂犬病虽属烈性传染病,却是可以预防的。比如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禁止犬只到公园、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养者要用铁链、绳索牵着自家观赏狗、看门狗出门,在牵狗通过电梯等人流集中场所时给它们戴上嘴罩等。此外,加强管理,养犬造成的危害也可以得到控制。例如养犬者要关好门窗,以防家养的宠物狗发出超过规定的噪声干扰他人休息等。
  有人喜欢养狗,有人不喜欢养狗,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通过管理来协调养狗的人与没有养狗的人之间的关系,既保护没有养狗的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养狗人的权益。首先,喜欢动物、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正当爱好,法律并不禁止;其次,从生态学、保护物种方面讲,狗作为一种生物物种,自然有其存在的生物学意义和价值,同时也有其生存的权利,灭犬违背生态平衡原理;再次,养狗可以拉动消费,养狗需要配备狗食、狗衣、狗保健物、狗饰物等,有钱人用高档的,没钱人用低档的,反正都需要,这不是明摆着的一个庞大消费市场吗?犬只的管理应当依据民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管理,而不是想灭犬就灭犬。广东韶关市 李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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