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招领是否背叛传统 “有偿不昧”违法吗 报失业呼吁政府尽早关注 报失业遭遇道德法律困扰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有偿招领是否背叛传统
●“有偿不昧”违法吗
●报失业呼吁政府尽早关注
报失业遭遇道德法律困扰
本报记者 武侠
据了解,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是中国人的首创,在国外这种行业被称为“报失业”。报载,又一家提供有偿服务的“失物招领中心”日前在河北省石家庄开业。
近一两年来,在四川、重庆、江苏等地,每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诞生,都无一例外地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引发种种争议,公司经营也是举步维艰。然而前赴者后继,有人相信,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顺应市场的需求,有偿的失物招领业一定能够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
报失业处境艰难
在我国,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遗失的物品也越来越五花八门,小到一串钥匙,大到一个人、大宗货品等。物品遗失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大困扰。传统的失物招领处显然不能满足需要,报失业应运而生。虽然报失业自产生伊始就被媒体列入新兴的十个行业,可是,它自诞生以来,始终举步维艰。
四川省自贡市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过一个月的惨淡经营后,悄然关门。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说,公司开业后,陆续接到不少业务,可是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他们感觉到巨大的压力,最后连一笔业务也未完成,不得不申请注销营业执照。
同样在今年9月初成立的郑州天地寻人寻物公司,两个月来接到24个订单,只办成了一件,公司职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差点被警察抓了起来。
从业者认为,报失业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对这一行业的道德争议。
“有偿招领”=道德背叛?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失主向拾物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十分普遍。几乎每则寻物启事都会加上一句“失主必有重谢”。然而,当这种行为成为一个行业,对我们崇尚的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无异于是一种挑战与反叛。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高丽建副教授就对此表示了自己的忧虑:“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什么事都可以用金钱来量化的话,这无疑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
徐州诚信失物招领公司老板李茜对此不以为然,她认为,失主找到了失物,自己获得劳动报酬,这是一种双赢。同时,她觉得对拾物者来说,收取报酬也是正大光明的事。
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的邢源源教授肯定这种观点,认为拾金不昧的精神要有拾金不昧的价值。当精神被物质的价值充分肯定后,精神才能放射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有偿招领与拾金不昧并不矛盾。拾金不昧是一种道德取向和追求,而拾金而昧是公认的不光彩行为,大部分民众则处于两者之间,以高标准的道德准则要求大众是不现实的。况且,归还失物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所以“有偿不昧”无可非议。
“有偿不昧”可有法律依据?
当人们对一个新生事物发生争议时,法律往往是最后的底线。据了解,有偿招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比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物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至20%的酬金;德国、瑞士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的法理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所以拾到者是可以向失主要求支付报酬的。”
然而,法律条文中“支出的费用”、“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仅仅是成本,还是包括利润和报酬呢?法无明文。
据悉,正在讨论中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
对此报失业从业者充满期待:如果此建议稿得以实施,将会使更多的失物找到失主。即便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那些本想随手扔掉失物的拾得者,也会多走几步路,把失物送到派出所或者失物招领公司。
与此同时,有学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报失业给予更大关注,尽早制定规范,加强管理,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可能会给小偷销赃提供机会等等。(附图片)
题图:2003年10月19日,南方某钻石公司陈先生(左)将装有1000多颗钻石的行李箱遗失在出租车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公司司机张欣(右)把钻石送回公司,交给失主。陈先生依照承诺,奖给拾金不昧者5万元。张欣拿出1万元在公司建立一个拾金不昧基金。
常茅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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