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民为本——2003年中国立法盘点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法以民为本
——2003年中国立法盘点
阿计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诞生。新一届国家立法机关如何立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截至2003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口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6部法律。循着这些新法律的精神脉络,人们不难发现: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鲜明特色;立法为民,已经成为立法机关的首要追求。
《居民身份证法》:塑造“服务”型制度功能
2003年6月29日,《居民身份证法》率先诞生,取代已实施了17年之久的《居民身份证条例》。
昔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对发证范围有三大限制:现役军人、武警不领取身份证;因劳改、劳教、刑事羁押等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不领取身份证,已领取的也要收缴;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能领取身份证。
在现代社会中,各色人群无论职业贵贱、地位高低、年龄大小,都具有“公民”这一共同身份,持有身份证是每个公民天然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居民身份证法》全面扩大了发证范围,不仅明确取消对现役军人、武警以及服刑、劳教等人员的发证限制,而且允许16周岁以下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
随着《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普通百姓还欣喜地发现,今后办理身份证,再也不必按以前的规定,苦苦等上3个月,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办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此外,搬家迁居、户口变动时,也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必须换领身份证,只须在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户口变动情况。
从表面看,《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是一项便民措施,但从深层而言,它呈现了从单纯的“管制”到“管理”与“服务”并重的行政改革方向,折射出从“保障社会稳定”到“保障公民权益”的立法思维变迁。作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不懈追求。
《行政许可法》:于细微处见关怀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行政许可,俗称“行政审批”。中国大规模地采用行政审批,始于改革开放后。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因素,近年来,行政审批已暴露出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收费过高、随意性大、透明度差等诸多弊病,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甚至演变成腐败的温床。
参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披露说: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大立法宗旨。如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等,是《行政许可法》重点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公众利益的高度重视。
《行政许可法》所设计的种种程序制度,始终贯穿着便民、效能、公开、透明等现代法治原则。为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涉及数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实行“一站式“的统一办理,或者采用“政府审批超市”模式,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应当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规定,以防止“暗箱操作”;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与公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就立法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而言,《行政许可法》堪称2003年最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无论是宏观原则还是细微之处,它处处融入了对公民权益的温情关怀。
《道路交通安全法》:人道主义的胜利
《行政许可法》出台2个月后的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走入了中国社会。在这部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新法律中,“立法为民”的追求同样清晰可见。比如,为了解决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时手续繁琐、不够透明等现实弊端,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便民的改革措施。再比如,为了体现对车祸受害人、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关怀,法律明确要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设置盲道等等。
最令人难忘的,莫过于围绕着“撞了白撞”所发生的激烈立法争议。所谓“撞了白撞”,起源于一些地方法规规定,如果行人违章而司机没有违章,则司机撞人不负任何责任。继1999年8月沈阳市率先施行这一规定之后,上海、济南、深圳、郑州、天津、兰州、武汉、重庆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撞了白撞”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工作启动后,法律对“撞了白撞”究竟持何态度,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程序,人们发现,法律草案肯定了“撞了白撞”。这一制度设计随即遭到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强烈质疑: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撞了白撞”,看似公平,但却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同时,与机动车的道路行使权相比,人的生命权无疑更加宝贵。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坚决反对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进入三审程序后,终于彻底否定了“撞了白撞”,并最终作出了充满人道主义色彩的立法选择。“撞了不能白撞”,是人道主义的胜利,也是法制理性的胜利。在中国的立法史上,它历史性地表达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昭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控权与维权:权力与权利的辩证思考
在中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当事人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焦点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后,同样面临着这一重大课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当天,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属于行政法,制订这些法律,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行政权力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关系。在审议中,常委们既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确保行政权力可以依法得到有效行使,又注意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立法究竟以何为本?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究竟何在?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制实质上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立一个法,定一条规矩的出发点,归根结底,要看是不是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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