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
江西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本报讯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该省首部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职务犯罪预防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职责界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存在的职责不清、力度有限、监督乏力等问题,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合力。
《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此外,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举报有功者,应予以奖励。(胡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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