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容忍超期羁押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不能容忍超期羁押
王雷鸣 邬焕庆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如果我们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的话,怎么能使司法活动取信于民?如果案件久拖不决,致使超期羁押,又怎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这些话,道出了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严重危害性。
从今年5月份以来,高法、高检和公安部都相继在本系统开展清理工作,限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这是法律以人为本走向温暖和理性的重要体现,是一项实现“阳光羁押”的民心工程。这一工作,一方面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另一方面是在司法公正理念上的转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程序上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有助于司法机关在执法观念和办案效率上实现新的突破。
目前,清理超期羁押工作正在深入开展。人们在充满期待的同时,还有一些疑惑。之所以有疑惑,除了有的地方对清理工作重视不够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在谈到造成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严重的原因时,一些地方至今还归结为“办案人手不够”。这是不是在给自己继续超期羁押和超审限办案找理由暂且不论,但造成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严重的原因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管理中“公权至上、私权为轻”观念导致一些人长期沿用“有罪推定”思维;政府工作人员就是政府的化身,“政府”抓了人就不能放的“唯我独尊”意识;“吃了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变成“打关系”的公权私用腐败现象;拿法定期限当“橡皮筋”,随意自定延长办法的以权欺法行为;“要官职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推诿扯皮问题……如此复杂因素造成的数万件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要用半年左右时间清理,难度可想而知。
超期羁押是无法容忍的。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定罪,其公民权利就必须予以恢复。那种自以为掌握了公共权力,就天然地居于正义地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属正当的看法,是与法治精神严重相悖的。
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即强调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中可以看出民主和法治建设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如果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连遵守法定办案期限这一点都做不到,又怎么谈得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期望有关部门兑现诺言,如期完成清理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工作。我们更期望公检法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要求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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