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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为贪官摆好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勿为贪官摆好 第15版(大地·文艺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勿为贪官摆好 李景阳   曾从报上获悉,某贪官入狱后写书,出狱后出书,据说是什么什么“学”,今又读到'...

勿为贪官摆好

第15版(大地·文艺副刊)
专栏:金台随感

勿为贪官摆好
李景阳
  曾从报上获悉,某贪官入狱后写书,出狱后出书,据说是什么什么“学”,今又读到,被撤职的某人“勤奋好学”、“敢于碰硬”,在曾工作过的地区创造住房模式,抓市政建设有功云云,不禁惊愕。
  窃以为,犯罪者的人生转化并非绝对不可讲。一个失足少年日后成了好人,亦当首肯。但贪官的“光荣历史”或狱后的“光明面”则不必大书特书。
  青少年犯罪,可能因为不懂法,可能因为心理不成熟,可能因为家庭教育不当。他们一旦明白该如何做人,其中一部分是可以转变的。这叫“浪子回头金不换”。但贪官,岂可以浪子称?他本身即是官府之人,甚至就是法官、检察官、反贪局局长,他不晓得天下有法吗?他既踏上官阶,肯定乳臭早干,谈不上幼稚与不成熟,且其多有家室,甚至子孙绕膝,还有什么自身家教当与不当的问题吗?
  虽然贪官并非天生就是坏人,说不定还干过不少好事,有过政绩,但这既不能成为贪的理由,也不能开脱其罪。为官者做几件正经事,那是理所当然的,本来就不值得吹嘘,更不能成为堕落后的标榜。
  社会上流行一句话,曰“青年犯错误,连上帝都原谅”。这话强调的是青年的不成熟一面。大概因此之故,某国有法律条文规定,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犯了杀人罪,可判死刑,但须待其满十八岁后,再论执行。可惜此等“优惠”,只给不懂事的少年,贪官则绝轮不上。“政者,正也”。官员乃国家精英,身负人民重托,本该为人师表,其利用手中权力,坑国害民,人民这个“上帝”岂可原谅他?
  贪官,乃国之大害,却也有人为其彰显功绩,好像功可抵过似的。这很值得深思。据说目下有一种怪诞思潮,就是“同情坏人”,论调之一就是将坏人做坏事开脱为“不得已”,或归结为社会所逼。便是潘金莲通奸杀夫也被谅解为“屈嫁武大郎”。照此逻辑,一切经济犯罪均与犯罪者的囊空有关,一切强奸犯罪均与性欲有关,一切杀人犯罪均与仇恨有关,七情六欲,本乎天性,于是,世界上便无犯罪之说了。
  一切的罪过,就其道德的恶劣性说,莫过于知法犯法和监守自盗了。知法犯法,乃明知恶之为恶而行之;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而自肥。这两条,贪官之所为,都占上了。国家官员,本应为公共财产的守护神。所以,在反腐倡廉的今天,最好别替贪官开脱,不要有“贪官有功”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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