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百分之十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百分之十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有效执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据悉,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业务是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细则》主要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机构、人员、业务市场准入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
《细则》要求,以资产五级分类为基础,对汽车金融公司个人消费贷款、机构贷款和其他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制度;以10%为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对资本充足率实行浮动性管理,即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可提高单个公司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的公司,其业务将实施强制性管理,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业务整改或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加速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具有积极的意义。汽车金融公司的成立,也将对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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