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要依法行政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有感而发
基层政府要依法行政
中玉
近几年来不断发生的乡镇基层政府非法撤换通过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等民选村干部的事情,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充分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观念的欠缺和薄弱。
长期以来,一些乡镇基层政府在处理村级事务时,一向是以上级组织和行政命令来行事的,不论决策正确与否,服从最重要。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形成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然而,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和村民自治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实践,广大村民的民主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村镇级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了很大的改观。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一级对村委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面对这种新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思想都还没有转过这个弯来,没能随着管理方式的变化而调整自身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遵循着过去那种行政命令、直接领导的方式,从而导致了诸如非法撤换民选村委会干部的事件的屡屡发生。
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最根本的就是乡镇基层政府要树立新的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就必须熟悉并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法等与基层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依法行政的形象。只有这样,非法撤换民选村干部等违法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杜绝,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也才能真正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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