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改动一句话 涉嫌伪证被拘留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证言改动一句话 涉嫌伪证被拘留
梁是中 李霞 刘新力
导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门某更改证言,涉嫌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3年1月,山东烟台市杨某与孔某发生厮打,河南省镇平县门某在场并劝阻,杨某在脱离厮打现场后,又持木棒返回,击中孔某头部致其死亡。门某出具了“……杨某和孔某厮打起来,孔某打了杨某几下,杨某见打不过孔某就跑了,过了一会儿,杨某手持一木棍返回,照孔某头部打了一下,孔某随即倒地……”的证言。根据烟台市警方获取的确凿证据,法院于8月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
此后,杨某的亲属多次要求门某更改证言。经不住多次求情,门某写下了“……杨某和孔某厮打起来,孔某打了杨某几下,杨某见打不过孔某就跑了,孔某继续追打杨某,杨某顺手拿起一根木棍打了孔某的头部,孔某随即倒地……”的证言。杨某随即提起上诉,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门某的伪证犯罪行为大大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警方和检察机关展开了新的调查,取得证据并戳穿了伪证。
日前,烟台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将门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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