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擅自发包 60位农民获得胜诉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村民小组擅自发包 60位农民获得胜诉
曹开庆 张明新
导读: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农民们的法律意识、自治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一些地方缺乏守法意识。比如本案中的土地发包,虽然也征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召开了广播会并张贴了公告,但却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通许县冯庄乡梁墓岗村一个村民小组,在没有征得大多数群众同意的情况下,于去年10月擅自将村里13.5亩土地发包他人。该组60位农民对此不服诉至法院,经开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该组村民组长潘某征得村委会同意,将该组的13.5亩窑坑地发包,召开了广播会并张贴公告。由于在限定时间内本组无人承包,第三人张某同意承包。但该村民小组并没有召开全体群众会议进行充分协商和讨论,此次土地发包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所签合同无效。日前,依照我国《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终审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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