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第9版(理论)专栏:
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蔡长水
作为执政党,我们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各种渠道来实现的。党运用制度和法律规范党组织和政权机关及其他非党组织的关系,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行使自己的职权,既保证党的领导,又充分发挥各非党组织的作用。
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也是党的一个主要执政方式。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时,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这就把党组织和人大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把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的作用统一起来。
党和人大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各自职能的不同。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对政权要实现指导的责任,使党的主张能够经过政权去实行,党对政权要实现监督的责任。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党不是行政组织、生产组织,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政治组织,党的性质决定了党不能代替国家意志,不能干预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而是要通过提出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思想教育,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人选,来实现自己的领导。因此,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实现领导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使自己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获得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同,确定为法律或决议,使其成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意志。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在适用范围和实施手段上不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科学体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定型化。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决议在适用范围、实现手段上有所区别。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对党内有约束力,对党外群众只有号召和指导作用;而法律则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对不执行或者违背法律的可以强制其执行。可见,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实现领导的规律性反映,也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执政方式。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明确党的哪些主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就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国家意志的形成、确认和表达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的。而国家意志的基本内容,就是对法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这里的关键是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而这些事项必须是“法定”的,不是任意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还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探索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全国范围讲,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一是修改宪法和制定国家的法律;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三是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四是国家领导机构重要干部人选的推荐。这些重大问题由党中央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就地方来说,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变成地方性的法规;将党委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建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党委关于政府组成人员的人事安排建议变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等。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有充分的条件作保证。这些条件包括:一是党提出的主张是正确的,符合人民的意愿。比如,法律法规的预案必须充分反映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和人民的利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推荐人选必须保证是最优秀的、并适宜担任某项领导职务。二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和创造性的工作,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变为现实,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三是按程序办事。党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要正确认识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大真正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党行使领导权与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应有一定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将人大的权力和职能具体化。比如,党委提出的议案,应尊重和支持人大独立地进行审议和决策。当党委的提议未被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时,党委应尊重人大的决定。党委向人大推荐国家政权机关的人选应符合法律程序,防止以各种形式干预选举过程,充分尊重人大的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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