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条件必须严格控制
第15版(企业经纬)专栏:职工热线
退休年龄条件必须严格控制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1968年参军入伍,1970年在国防施工中因公受伤,被国家评为二等乙级伤残。1971年我退伍被分配在煤建公司运输处工作。近年来,由于身体状态不佳,单位又面临倒闭,生活相当困难。我已满55岁,请问:办理提前退休有何政策规定。(河北 王义明)王义明同志: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答复,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明确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即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你的情况看,应该不属于特殊工种,你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办理因病退休的条件,还需要由医院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共同鉴定。具体程序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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