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人身损害赔偿将适用新标准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11种人身损害赔偿将适用新标准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酒店等经营场所发生的人身侵权、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校园伤害事故等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予以规范。
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解释》还规定“雇主应对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的救济。(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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