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制度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诚信大家谈
信用制度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要以产权为基础呢?我认为这和我们的国情有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产权制度不清,政府代替企业和个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主体,企业和个人也就没有必要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也就不会有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对市场成为经营主体,但由于产权制度滞后于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权力、利益、风险、成本等方面难以形成有力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因而出现了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相互拖欠三角债等严重失信现象。这说明建立起明晰稳定的产权制度,把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如果产权边界不清,人们便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很难使市场经济主体自觉讲信用,一大批企业会“搭便车”,坐收失信之利,却不用付出任何(失信)成本。因此,要把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企业信用制度,使企业精心培育和开发信用资源,像珍惜生命一样自觉维护自己的信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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