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专栏:
如何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徐运平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问: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产生?
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问: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哪些工作进行监督?
答: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决定的。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材料。
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出现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时,承办案件的部门如何操作?
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做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问: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检察院如何处理?
答: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问:目前试点工作进展如何?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据统计,目前,试点单位共聘请人民监督员3000多名。如四川省检察机关共聘请人民监督员625名,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有28件,其中已有效监督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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