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前新《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
第15版(企业经纬)专栏:职工热线
2004年1月1日前新《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编辑同志:
我一同事今年10月在工作时受伤,当时《工伤保险条例》已颁布但还没施行,不知道她的情况能不能按新条例来进行认定?
吉林 王青叶
王青叶同志:
就你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的答复是,不能这样进行认定。据介绍,没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不能适用。没有效力,包括没有生效和已经失效两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目前就属于前者。该条例虽已于今年4月颁布,但是到明年1月1日才生效,在此之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提早颁布,是为了便于人们学习领会,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不过,《条例》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果你的同事还没进行工伤认定,在明年认定时可适用新条例并按其规定执行。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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