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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有“四难”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1-0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有“四难”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来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有“四难”   编辑同志: 今年初,中国人'...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有“四难”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来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有“四难”
  编辑同志:
今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共同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这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困难的重要举措。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基层特别是县域欠发达地区在业务拓展上存在“四难”。
  信贷业务授权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县域金融机构基本已没有独立的信贷审批权,信贷业务开办必须由市级分行审批授权。如上级未授权,该业务就不能开办,即使开办也只能接受资料申请,再送上级行进行审批,手续既繁琐,申贷周期也较长。
  贷款风险承受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贷前调查,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普遍信贷人员过少(基本为1至2名专职信贷员),调查工作业务量大,贷款责任追究严,让基层难以承担。
  政府担保基金落实难。欠发达地区财政都不宽裕,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筹集的要求难以落实,另外《办法》规定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对县级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由谁弥补问题未提。
  国家财政贴息到位难。根据规定,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报总行汇总由财政部审核下发,市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市财政逐级向上报告汇总,财政部审核后拨付。然而贴息对基层金融机构没有规定,使其开办业务时产生担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人行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通过组织协调省市商业银行对基层转授权,同时各商业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贷款要严格按照四部委文件要求,不纳入不良贷款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国家有关政策应针对基层新情况制订补充规定,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湖北通山 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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