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法律机制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
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法律机制
河南商丘市委党校 郭立建
我认为,要建构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法律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建立健全诚信法律运行机制,使诚信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应重视以诚信为内容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加强和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如建立信用信息的搜集、归档、公开和查询制度,建立信用的评估、担保、监督制度,建立信用服务、保护和信用纠纷处理制度等。
诚信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社会根基,司法机关如果失去诚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仅会损害形象,更重要的是会动摇人们对法律和公正的基本信任。因此,要建立诚信法律运行机制,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公民、法人守法是根本,司法公正是保障。
其次,要建立健全诚信法律规范机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就在于规定诚信主体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只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机制,支持、鼓励守信者,否定、制裁失信者,诚信社会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第三,要建立健全失信法律惩戒机制。各级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应建立违法失信记录制度,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和大众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失信记录进行披露,并对失信者进行包括精神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等处罚在内的各种处罚,让诚信者扬名天下,使严重失信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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