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法律保护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
诚信大家谈(10)
主持人的话
“诚信大家谈”专栏自推出以来,每天的来稿源源不断。广大读者积极参与的热情,说明诚信问题正在引起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就在我们的讨论正在进行之时,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做了精辟阐释,提出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着重围绕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问题展开讨论。欢迎各界读者继续参与,发表自己的见解。
诚信的法律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信用,既是一种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上的一种价值判断。自然人有信用,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有信用。信用既是一种道德自律体系,也是一种经济体系,还是一种法律标准。
信用作为一种经济体系,其含义要广泛得多。单个的信用指标,有助于行为人完成交易;就整个社会而言,如果缺乏信用体系,则经济运行就必然会出问题。一般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息的搜集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的评价机制,等等。目前,我国的一些行业已开始信息的搜集、共享和评价工作,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尚未形成信息的共享和科学评价体系。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整套的信息搜集、共享和评价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应该既包括个人的信息,也包括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还包括政府及其他公共权力机关的信息。
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信用体系的建设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譬如:公众信息库的建立与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国家秘密的冲突,企业技术经营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维护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既有民商法、行政法,也有刑法和经济法等。
民商法在解决信用问题时,引入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把诚实和信用看作是一种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准则。它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必须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二是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诚实信用原则就演化出无效的民事行为等一系列制度。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准,宣布外部的表达无效。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以行为人的外部表达为准,宣布行为有效。为了有效地处理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问题,民法创制了隐私权制度。为了解决信息的共享与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商法上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等。在现代法制社会,民商法是建立诚信社会的基石。
行政法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也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它一方面通过政府信息的强制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普遍意义上的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价法律体系,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对规范性信息的披露作出特别承诺。依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要求,中国政府在涉及到对外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制度和政策安排时,必须遵循透明度原则,及时披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从根本意义上说,政府的信用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而行政法则是政府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文明社会,诚实信用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但其本身又会反过来影响生产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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