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冷落了出台的决议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别冷落了出台的决议
贺大新
时下,有些地方人大不重视使用决议、决定权,而有的地方则是只注重决议、决定的出台,而轻视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使决议、决定成了摆设。
出台的决议、决定受到冷落,首先,与作决议、决定的“指导思想”错位有关。在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作决议、决定是“支持部门工作”、“融洽关系”,于是,把决议、决定前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置于脑后,会议审议也走了过场。而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议、决定往往难以操作,缺乏刚性,空话、套话、大话连篇,使实施与监督无从下手。还有的地方人大则是碍于情面,怕弄僵关系,影响“一府两院”的工作,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作出的决议、决定视而不见、不闻、不提、不谈,放任自流。
如何不让出台的决议、决定受冷落,重在监督者不失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重视使用决议、决定权与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看作同等重要。如果说作出决议、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上篇”,那么监督、检查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下篇”。做好了“上篇”与“下篇”,才算是一篇有头有尾的监督文章。
不让出台的决议、决定受“冷落”有多种途径,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决议、决定看作是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列入工作议题,有计划、有安排地去监督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不搞“一作了之”、“一交了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亮相”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要纳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讨论审议。讨论审议后,要勇于提出整改措施,并一追到底。要组织人大代表对决议、决定进行检查,面对面地回答代表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亮出“黄牌”,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询。要把贯彻落实决议、决定与人事任免结合起来。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促使“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决定,从而真正使“亮相”的决议、决定不受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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