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除合同 预期利益也须赔
第8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违约解除合同 预期利益也须赔
张思杰 杨志鹏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梁芸)
2002年3月11日,河南省获嘉县照镜镇后李村的被告陈和勋,以河北省保定市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尔公司”)的名义,与本县城关镇小西关村的原告付统战签订了一份饲料定点无期限销售合同并签名,波尔公司并未盖章。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库房管理并支付货款,由波尔公司提供猪饲料并负责销售等工作。之后,付租赁了房屋并贷款向陈支付首期货款35382元购得了饲料。而陈和波尔公司却未履约,导致付饲料积压变质,经济损失及预期可得利润共计3000余元。同年11月22日,付将陈和波尔公司一并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波尔公司否认曾授权给陈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并否认陈系公司业务员。而付也未能证明陈与波尔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限令陈退还原告货款35382元,并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各项损失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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