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第4版(要闻)专栏:
拖拉机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
胡光宝说,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牌证发放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其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附则中增加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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